第41章 消失的借条(中)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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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法庭上的交锋

    一个多月之后,原告陶耀诉被告庄成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审理。原告陶耀和被告庄成亲自出庭应诉。

    案件开庭,审判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、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,双方都回答不申请回避。

    进入法庭调查,审判员对陶耀说:“原告,说一下你的诉讼请求。”

    “请求被告归还30万元欠款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问庄成:“被告,你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吗?”

    “不同意。”

    “不同意的理由是什么?”

    “没有借款30万元这回事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转向陶耀:“现在由原告举证。”

    陶耀拿出一份材料说:“这是转账凭证,证明我在6月20日向庄成转账30万元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转而问庄成:“被告,对这份证据有无异议?”

    庄成回答:“这证据不能证明是我借他的钱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继续问庄成:“那这是什么钱?”

    “是他还我的钱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一惊,转向陶耀:“原告,你是否向被告借过钱?”

    “没有,是他向我借钱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继续问陶耀:“你说被告向你借钱,你有被告出具的借条,或者欠条,或者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、还款计划之类的证据吗?”

“被告向我借钱的时候,确实写了一张欠条。”

    “拿出来给被告看看。”

    庄成接过欠条说:“法官,这不是欠条,这是白纸。”

    见多识广的审判员诧异:“嗯?给我看看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接过欠条,继续问陶耀:“原告,这欠条上面没有文字,是怎么回事?”

    “我也不知道,当时确实有字,可能是被告用消字笔写的。”

    审判员停顿了一下,问庄成:“被告,你刚才说原告给你转的30万是归还对你的欠款,那原告给你写过欠条吗?”

  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  “你说你借给了原告30万,那这个30万的款项,你是怎么给的,是转账,还是现金,或者其他方式?”

    “让我想想,好像是……给他现金。”

    “你的现金是怎么得到的?”

    “从银行取的。”

    “取款的凭证有吗?”

    “时间长了,我丢了。”

    “你提供时间,法院有权依据职权调取取款的凭证,原告也有权申请法院调取。”

    庄成推说需要回去查查,审判员给庄成七天时间补充取款的证据。

    七天时间过去,庄成没有提交证据。法庭恢复审理,庄成改口说30万是陶耀给自己的报酬,因为自己帮助陶耀从银行贷款。

审判员问:“原告,你是否答应给被告报酬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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